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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陆杨中心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2日]

昆山市陆杨中心小学章程

(修订稿于2024年10月11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24年10月11日经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构建现代治理机制,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昆山市陆杨中心小学(简称为陆杨小学);办学地址为:昆山周市镇长兴路路1008号;邮政编码为:215300;

第三条  本校由昆山周市镇人民政府举办,昆山市教育局主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施教区范围内年满六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生,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6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0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

办学理念:为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基。

办学目标:立德树人,培养有广博知识、优雅气质,有足够生长力的儿童。办一所有童年记忆的学校。

第六条

校风:文明守纪,开拓进取

教风:爱生奉献务实创新

学风:乐学善思勤奋求真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昆山市陆杨中心小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党组织书记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 行)》规定,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 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支委成 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 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

2.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主持研究由党支部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4.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 作、学生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

5.负责学校党支部支委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 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支部支委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7.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以及教师招聘、使用、管理、服务、职称评审等工作。

8.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支委会议、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及市委教育工委报告工作。

9.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10.负责协调党支部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11.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校长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规定,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 ,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双减 ”任务和课后服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入学、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3.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使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 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支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支部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支部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支部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安保处、教科室、教技室、人事处和党政办公室、体卫艺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1.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2.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3.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4.安保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力促学校持续和谐发展,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及社会稳定,确保全年学校安全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

5.教科室负责教育教学科研、教改实验、师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6.教技室负责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

7.人事处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学校人事管理、薪资福利、师资队伍建设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8.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党务和行政的日常工作,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协助书记、校长做好学校各类规划工作,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等。

9.体卫艺处主要负责开发好学校体育特色项目。抓好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学校综合学科、协助教导处抓好音体美科劳学科的教学管理。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10.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教师发展中心组,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建设和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事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依法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德育处、教导处通过定期座谈会、问卷调查及时了解和处理家校或师生间的各种纠纷。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谈心等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着力进行“轻负高效”的课堂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基于“每一颗星都发光,每一个生命都在这里蓬勃生长。”的办学愿景,确立“成长好每一个孩子”的核心,发挥学生在班级自我管理中的主人翁精神,形成“乐学善思勤奋求真 ”的学风,提高学习效率,锻炼学生能力,学会自治自理。

打造完美教室,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生生关系。开展班级特色文化建设,强化班风建设,使班级文化特色化、实效化。注重班级环境建设,使教室的每一面墙壁都会说话。

基于教师的特长和学生的兴趣,充分挖掘教育资源,合理设置社团课程。社团课程的设立要定位清晰、特色鲜明。通过社团活动促进学生特长的发展、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成为学校基础型课程的有效补充和延伸。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集体教学、小组合作、自主学习和个别辅导等形式相结合。

加强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以学科课程标准为纲领,以学校制定的教学管理制度为指导,以教学七认真工作管理为抓手开展工作。教研组作为学科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切实做好学科教学任务的实施、学科教师的成长和学科自身的发展等工作。

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学业质量测试的主要形式是知识调研、阶段性测试和期末综合练习。学校完善并持续坚持学校教学常规,不断加强对教学七认真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细化质量管理,加强过程管理。强调质量监测分析,从质量监测分析中查找教学的问题,改进教师教学行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建立健全学科辅导机制,关心学困生做好帮教、辅导工作。

加强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减负爱生”的文件精神,加强学生教材订购管理、杜绝违规征订教辅材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把“学生为本”和“终身发展”的教育理念自觉运用到课堂教学,营造平等和谐的教学氛围,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顺应教学规律,改变教与学的方式,改变评价方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大力提倡、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学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三十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成立教科室,作为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学校各部门和广大教师的教育科研工作,行政上接受校长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教研室、教科室的指导。教科室定期举办教育科研培训班、研修班,有计划地进行普及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的培训;组织和引导广大教师订好、学好、用好教育科研报刊,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意识,开展群众性的科研活动。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积极撰写教育科研论文,力争在教育科研刊物上发表或参加各级各类教育科研论文比赛获奖。

学校重视教科研骨干队伍的建设。结合学校实际,主持一项校级以上课题研究,提升科研素养和科研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研引领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建设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活动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别差异,创建良好的心理环境,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促进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学校积极打造书香校园,每年三-四月举行读节活动,引导师生遨游书海,增强文化底蕴,塑造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促进全校师生综合素养的全面提升。

每年五-六月举行校园艺术节活动,通过艺术展演活动,培养青少年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艺术修养,展示向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促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

每年十一月举行智力体育科技节活动,让学生在智力体育、科技活动中体验科学探究的过程与方法,发展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每年十二月举行健康体育节活动,提高师生健康意识,养成科学运动、健康生活的习惯。

学校根据教师特长和学生兴趣,借助社会资源,开设多种社团活动课程,指向学生核心素养提升,给予学生“生命阳光的底色,留下做人的底线,及知识能力文化的底蕴。”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春季田径运动会和“冬季三项”运动会,积极参加市教育局、体育局组织的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学校开展健康促进学校(铜牌、银牌、金牌)的创建,改善学校健康环境设施,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办学工作中,促进师生健康和谐发展。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施教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大队部,鼓励大队部积极发挥少代会作用,支持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积极落实少代会学提案。

学校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每年组织学生进行教师满意度测评,学生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评优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07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全额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平时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组织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组织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